當時修這個法的時候,可能以列舉的這個,也沒有說「等等」,所以這個的解釋,其實當時我修法的時候並沒有參與,還是有一些……因為以前的種類跟現在新興的(種類)也不太一樣,所以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有其他的意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剛開始的時候,因為沒有預估到未來會有哪一些類別,而一直出來,所以我想應該是這樣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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