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因為臺灣還沒有獨立的個資保護機關才發Google,所以不是很理我們。我們確實是有公平會,但是如果你是消費者的話,就是來保障消費者不要受到物價哄抬或者是壟斷等等的情況,但是以google的例子來講,除非買他的廣告版位,不然到底是不是算消費者,這也有一些爭議的存在,所以我想有獨立個資保護的專責機關,至少像運安會之於交通部的角度,我覺得是很重要的,也就是事實認定發生到底意外,是歸責於交通部或者是某位司機或是管理員,或者是天災地變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是未來可以用怎麼樣建築材料來預防這樣的情況發生等等,當然運安會之所以叫運安會,是因為有出一些社會上關注的事件,我們也希望可以超前布署,不要出很糟糕的事件之前,就可以有個資保護的專責機關,以我的理解,人事行政總處在為這個努力,希望下個會期提到立法院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