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也很同意隨著時間過去,我們個資分享不會是全有、全無,而是在有公共利益、但不侵害隱私的情況之下做分享,但是這個牽涉到集體協商權,這個有點像勞工的集體協商權一樣,你總得讓勞工理解到有集體協商權,才會願意做,不然去開勞動合作社就好了,不然為何要玩資本主義這一套,所以當時是在勞動的情況之下是這樣,我們現在理論上也應該要有這樣類似專責的獨立主管機關,又是組織法,這個並不是我們想要設立就可以設立,所以我們大概年底之前會有一版給立法院參考,但是組改這種事情是立法委員很看中就會很快達成,如果立法委員沒有這麼快看中,十年之後我們還在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