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困難並不是健保署說了算的事情,按照目前的個資保護法,雖然衛福部是所轄管的業務主管機關,但是法務部是他的解釋主管機關,法務部現在又交給國發會法協去做。現在的困難是,這群人是負責解釋怎麼樣的演算法才符合成文法、作用法,但是實際上執行的又是在衛福部,所以會變成兩邊有一邊有落差,其實責任不明的這個狀態,這個也是為什麼我們目前還沒有取得歐盟的GDPR適足性的認定,就差這步,其實有點像你剛剛講的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個資專責主管機關,這個主管機關要求其獨立性,就是既不是衛福部給他錢、也不是國發會給他錢,並不是國發會的主委可以撤換他的主委,也不是衛福部長可以撤換他的主委,因為這兩邊可以撤換,就可以給它政治壓力,就是不該過的給它過,該過的給它不過,只有它是真正超然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