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理論上可以在競選期間於選罷法當中專門說競選期間另外一套規則,但是臺灣並不是每秒都是在選舉,所以在不是選舉的期間,像你這樣子的case,我覺得還是要有個常態的處理方法。我滿贊同你的point,但是我說廣告蓋廣告,不太work,我們也做過類似的事情。第二個是如果要追本溯源,就是做個類似著作權的暫時處理,也許數位通訊傳播法也是這個會期,大家齊力想辦法,讓立法委員重新重視這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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