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美國是不是看得到,這確實是如果按照商標法的話,理論上是可以要有個地方接受notice,這個我完全同意。我們之前在數位通訊傳播法的草案,想法是接到notice之後,至少要有十天之內通知對方說可能侵犯權利,這個權利就不是著作權法,而是商標法,因為著作權法已經有自己的一套做法。我們有點參照著作權法的做法,如果侵犯的是商標法,理論上也是一樣,可以暫行take down,告訴對方說這邊準備集體訴訟,如果人家沒有回就暫行,如果人家有回的話,可以說已經進到通知義務了,剩下去法院解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