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點,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六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 有關本次新增再利用種類,脫硫無機性污泥,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提出申請,考量其再利用運作多年且技術成熟,我們將脫硫無機性污泥做紅磚原料用途納為管理方式,方式就是燃煤發電廠或事業之燃煤鍋爐所產生廢氣經溼式排煙脫硫程序所產生廢水在處理過程產生之污泥,其特性需符合下列規定:包括一是揮發性固體含量小於百分之三十。二是三氧化二鐵、氧化鈣、氧化鎂、氧化鉀及氧化鈉合計含量大於百分之十。三是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