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是有關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規範,第三點,直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第一是是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第二是食品加工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之合計申報使用重量,不得超過總燃料申報使用重量之百分之五十。但採汽電共生流體化床鍋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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