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只有規劃及推動,所以在這邊決議的話,並沒有任何的效力,這也是為什麼我覺得如果是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主持人的話,有點像院長授權某種決議下去,但是這邊比較鬆散是由幕僚機關協調出適合的主持人,如果是幕僚機關找出合適的主持人,看起來有像決議的文字也不具有決議的效力,只相當於給幕僚作業參考,如果這邊是指派主持人,而且是給政委或者是部長,縱然寫沒有,也沒有用,所以我具體建議是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或許真的可以改成由幕僚機關聘請主持人或者是協調出主持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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