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其實在協作會議的原則裡面有特別提到其實牽涉的部會眾多、利害關係人比較多等等,滿足這些條件就來開分組,不滿足的話,就是一個署長說了算的議題,就不開工作分組,就不走兩個月的程序,就自己的程序,我們把這兩個分開處理。其實那個不需要特別再加一些文字,如果是「得視需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