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交通部的部分,我有聽幾位部會的人回應,像剛剛政委也有提到是很公平客觀的部分,但是如果合作社只能適用個人的部分,你們只能歸類在3.5噸的部分,也就是自小客車,但是現在處於做搬運的,一定就是會超過,有沒有辦法針對合作社來作放寬?因為既然要修法修很久,當務之急是不是這樣子?因為當初是接近要被受罰了,要透過很多檯面下的運作,讓他沒有辦法不被受罰,以上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