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是民主參與的程序,並不是由上而下的教師法或者是什麼東西給他的一個強制規定,所以事實上能夠用的懲罰手段,本來事實上是沒有的,因為沒有一個依據,所以這個情況之下,本來也不太可能會有太超出比例的這個做法在,即使是這個委員會討論出來的結果裡面,對不對?所以剛剛聽起來是這兩個基本的論點,這邊是同意嗎?也就是價值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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