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先確認一件事,國有財產如果是用包租代管的方式,是由政府機關或者政府直屬的機關租給民間,包租代管的方式給民間業者的話,這段的關係是不在租賃專法的限制裡面,等於這個部分不屬於內政部的範疇,但如果是委託合法的包租業者,在裝修後租給民間一般的房客,這部分是不是屬於租賃專法的範疇?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跟內政部確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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