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講第5條聘任辦法的時候,其實回歸教師法就好了,因為現場有缺,一定是要按照教師法,第一類、第二類資格的人才可以進來,因此聘任辦法第一個是回歸到教師法。第5條裡面還講到第2點的資源教師,這個我可能要提醒一下,我們現行的資源教師,因為以前只有小學有開,所以現行的資源教師,辦法是放在國民中小學資源教師辦法,未來想要聘老師是聘不到、沒有法源,因此大家講說資源老師不足以支應師資,沒有辦法聘,因此我想說這個應該是教育部或者要再釐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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