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爭點的部分,大概有以下這幾項:第一個是基於閩南語文在推動過程中的師資應該具備相當的專業度,所以比較建議我們在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具備教師證,只需要具備中高級的人要訂定所謂的過渡條款,當時討論的時間是六年,所以建議在117學年度以前,就是這種人員還是可以擔任本土語文科的教學老師,但等到117學年度開始就不得教授,限制的範圍共識上是集中在不得教授中等學校閩南語文課程,理由大概是認為因為中等學校已經是國中以上的孩子,所需要的語言知識應該要再深一點,所以應該這一個部分要更為專長的老師,所以建議我們訂下這樣的過渡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