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是孫文先生五權憲法,除了大家知道的行政、立法及司法的三個權力之外,另外兩個是監察院,就是確保官員說到做到的監察功能,另外一個是主要的權力是考試,包含人事、聘用的制度,是不是可以請假等等的這些制度,並不是像在美國是由聯邦政府裡面的某個人事部門決定的,在民國憲法裡是單獨的院,跟行政院是併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