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再想的是,要做一些好事,竟然這個好的事是錯的,所以就研議了很久,找了會計師,修改了章程,修改通過之後,也就是現行的條文,我們已經修改在第28條,也就是捐贈50%給公益團體,之後再繳稅。當我們修改完之後,我們就問商業司,商業司認為這個不妥,希望我們修改回來,也馬上通知台中市政府,因此我們就研議了,然後就說用在第28條不妥,那就用在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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