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一直瞭解到這個跟內政部合團司的想法是,合作社不應該被叫做「營利事業」,這樣就有很多別的問題發生,所以比較傾向的是,希望這一類的辦法當中去明確進行修改,把合作社的字樣放進去,並不是要擴充營利事業的定義,這個是目前各部會跨部會協調時的一個狀態。大概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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