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這樣的見解並不是完全同意,我覺得有一些合作社是兼具公益跟營利目的,有一些合作社是只有公益目的,沒有營利目的,像消費合作社就不是營利目的,但是並不是一個通案,無論如何這個是經濟部目前的見解,所以我想就會變成在法規裡面提到「本國營利事業」的時候,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認為合作社主要是公益目的,並不是營利目的,這個是目前實際碰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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