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家有沒有想提出來的?聽起來原則滿清楚的,即使是連署案,公開報名會有姓名聯絡方式,意思是簽的時候上面有他的名字,可以去編列,或者是臨時抽換一個人,或者是某一個協會的理事長變副理事長或者是派其他人來,這樣會比較困難,大家覺得這樣是不是可行?如果可行的話,我們就做成紀錄,交通費的部分,能給就給,出席費有的話就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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