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其實有提到一個解決佔用內車道的方法,但是報告人似乎遺漏了,那就是針對內車道的速度進行取締時,對於超速的寬容值(目前是10km/hr)可以提高(例如說提高到20或30km/hr),且對於慢速車的寬容值應該降低(目前沒有規範,純看執法單位的喜好,以100km/hr為例,有些95就取締有些90才取締),而這些規範其實不需要修改法律,只需要修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這個命令即可,相對簡單可行也不會增加現有執法單位的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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