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于老師也提到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合理、不公平的部分,有關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案實際需要規定,而且投標廠商資格的限制,必須要有政府採購法的依據(請詳參政府採購法第36條、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並不是由機關可以漫無限制來訂投標資格的限制,特別是「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政府採購法是很重視公平、公開的採購制度,所以如果涉及投標廠商資格的訂定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時候,其實政府採購法第41條是可以請機關來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