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違憲的部分在P2已經有處理了,所以交通部最主要的回應是希望可以修正使用名稱來呼應道路維管費的本質,這個在立法院已經修法了。只是這個地方需要把中間的邏輯脈絡釐清,不然民眾看到的時候,可能會很疑惑,不知道為什麼前面講的是費用,但後面突然說要改名。不知道這樣說明到底有沒有比較清楚?如果沒有聽懂,可能是我們說明得不夠好,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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