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面有兩個,一個是確保大家在討論的過程中,不會去違反到我們所謂legal certainty,你要相信一個法律體系是要有一個可預測性,不可以太過任意,有的時候有法制比沒有法制早,是授權一群人可以合法來做任意的事情,所以在開放政府的討論當中,往往會碰到很多去挑戰到法律可預測性的案子,這個時候法律工作就可以出來,好比這個是重大之決策、重大之議題,為何到這裡,法務部就不能再回應了,因為按照大法官的這一件事,就不是我們法體系可以做的事,大家即使透過公民的連署、上街抗議或者怎麼樣,這個是重大的政治問題,不應該在法體系裡面處理,這個是防守性的,提醒大家法律確定性超過什麼線就會瓦解,這個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