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他的設計跟實作是分開的,因為一個常規形成之後,在每一個管轄領域裡面都有不同的實作方式,法系就不同、牽涉到的法概念就不同,這個常規並不是針對哪一個法體系來設計,而是跨越法體系互動的時候,哪一些基本跟可以接受的事情,這個是粗略共識,也就是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程度,這個是跟法的確定性概念並不同,法律是要精細非常多,常規則是大家覺得差不多生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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