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這分兩件事,編列長照的勞務採購外之補充保費預算,按照衛福部如果是以長照2.0的架構,其實裡面按照設計就不太會直接跟勞合社來進行採購,但是當然也不排除說在別的情況下,好比像家事清潔等等,不一定是衛福部直接作為買出售,而是相關長照機關作為買售人的態樣,我們至少把第一項的部分已經有所釐清了,其他落在第一個部分之外的部分,是不是請衛福部跟內政部就長照勞務的部分,開一個工作會議——不用再發文——很明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