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是建議事項「2」的部分,因為所謂補充保險費預算的概念,剛才我看到有兩個情況下是免繳納,但是剛好有一些情況是機構,本來是一個投保單位,收受的那一個合作社,可能因為有一些見習理事之類的,或者是有聘用相關的行政人員有成立投保單位,在雙方都是投保單位的情況之下,沒有辦法按照剛剛衛福部即將發的令示來免除,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內政部希望有一個周知各勞務採購機關寬列預算的講法,也就是把補充保費算在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