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聽起來有關於函釋的部分、關於衛福部對於長照勞務採購案的部分,基本上都是要先我們動議通過之後,邏輯上才可做的事,才有所依循,不管是財政部或者是衛福部兩方面,我建議這兩個是不是移到動議的時候再來一起討論,因為畢竟「3」要先通過,「1」、「2」才有事情可以做,如果「3」到最後,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就比較困難。這邊是不是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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