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覺得「vTaiwan」的時候,大家都不反對的是衡鑑已經完成了,已經有什麼的時候,我們個案真的不太想,還是希望回診的頻率可以保持,其實以前實務上是打電話,並沒有不打電話的狀況,但是並沒有被計入心理師法裡面,但是其實從各種角度,也就是從協會的角度,你把它規範進來也是比較有好處的,也就是整個治療歷程的一部分,這個use case,大家覺得不如就先做做看,所以後來才會有希望鳴醫可以取得醫事司同意,希望上面的人都有證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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