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也有提到中企處限於中小企業法律的關係,明訂公司跟行號是主要的服務對象,中企處很多是也許有些合作社也可以有,但是很難說專門合作社有的,但是公司行號反而不適用的,這個已經逸脫本來的法律,如果要改這個,大概是要修法的,瞭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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