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不致於,因為一開始我們有問要不要聚焦台灣的現有制度,他們說不要,要先討論澳洲的制度。你要講清楚這個會議只有四個小時,這也是我們反覆提醒協作會議量能有限。要不要順一次?本來之前協作會議都有分小組,所以有小桌長,如果剛剛是這個樣子,我的想法或許大場討論就都可以,因為才會一致性理解對重點的摘要,但也不是不能分組,小桌長或部會有沒有覺得哪一種討論方式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