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的提議是保持是投保單位,不需要想辦法找一個代收轉付勞合社來當中間的白手套,而是自己成立白手套的切分點,這邊是代收轉付,那邊是僱用給付,我的兩個名冊給付明細等等都給健保署,健保署就可以說:「我雖然成立了投保單位,但是他是虛擬的,不是非僱用關係這邊的投保單位,以我對你們細則的理解,其實沒有辦法做到這一件事。」確實沒有辦法,我看起來細則裡面不存在這個認定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