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綜整一下我聽到的,從衛福部的立場,重點不是算第1類第1至3目,而是最後有薪資所得出現,總有某一個人要補充上這個保費,這個人當然可以發案子給勞合社的這個單位,而不是勞合社本身,因為我們瞭解勞合社並沒有什麼他覺得自己就是轉付而已,但是畢竟他是薪資,所以這個薪資必須在某一個程度上被人負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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