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補充一下,將來的方向其實是原本的立法原意,只是當時寫條文的時候有限定投保單位,也就是變成你有投保單位,才去做補充保費的扣取,但是原本的精神就如政委所說的,你有薪資給付,有人幫你做事,就是要負擔雇主的責任,若不是負擔一般保險費,就是用補充保險費的方式來負擔,並沒有考慮僱用關係,也就是考慮的是有無給付勞務報酬,如果認為該薪資報酬是代收轉付的話,盧副司長稍早有提到買受勞務之源頭,應該在承攬這一些業務的時候,將這些成本反應到買受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