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剛剛合團司已經明確表明意向了,這個是說明文字,也就是「本採購投標廠商,若為合作社者,應出具……」之類就結束了,也就是不勾選,所以其實像這樣文字的範例,在其他點次裡面都有出現,等於是一個提醒文字而已,所以我想工程會討論的時候,希望以這一案來討論,不然的話,一定會被其他的委員挑戰說這樣是不是搞得不相干的合作社都可以來,我們避免這樣的爭議,看是不是可以往附註文字的方向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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