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個想要說明的是,實務上合作社法的社員資格跟剛剛所講的跨區,那個是對於牌照過戶是不是競合,這邊28個,假設未來變成100個,但是是不是一個都過不來,這個也是想要解釋的。不曉得合團司的朋友對這個有沒有什麼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