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是因為你們有時間壓力,沒有要再行預告,意思是這樣子?但是也想想當年七天或十四天,那覺得好像沒什麼意見,那現在已經炸鍋了,我覺得六十天還是不錯,至少有很充分的收集。您剛的回應我覺得適度的也在預告結束之後、會也開完之後,回來讓這一百多位朋友們了解,雖然裡面看起來確實可能四十位都是因為看到名稱有不太一樣的聯想,可是這個說到底也是我們的責任,預告的時候是中英文並行,你如果看英文是「by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s in Elementary School」等等等,這沒有任何人會搞錯,但看中文就會搞錯。所以這並不是在說法規命令的文法,但同一件事情真的說不定變成定案時標準名詞,說不定可以做文法上的改變,這部分是教育部的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