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解釋的完全沒有錯誤,主要是所得稅法的除外規定必須是法律位階,行政命令是不能牴觸法令的,公司法的部分其實要不要提特別盈餘公積這一塊是公司自由決定的,即便做函釋也沒有辦法牴觸這一條的立法意旨,我再重申一次剛剛政委的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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