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子聽起來是國有財產法第42條裡面並沒有說「不得轉租」,這個辦法等於是在裁量底下做了一個我們叫做「母法所無之限制」,當然可能是有其必要,怕有一些不良的情況發生。但是現在又有另外一個專法,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要如何確保不會有不良情況發生,所以剛剛這邊的意見是,即使內政部不再做任何法規上的修訂,也可以在辦法層級,因為畢竟你的母法並有說不能轉租,只是希望好好照顧到公共利益,這樣子的話,如果內政部也不反對的話,第36條事實上是在辦法層級是在預告之後有修改的空間,我聽起來幾乎是完全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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