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剛剛講的住宅法第19條的部分,假如認為有關於國有財產沒有辦法直接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型態來辦理的話,可能我們依照具體建議的第二點,有關於國有財產的出租管理,也就是以租賃專法來作為基礎,依照相關包租代管的方式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