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部分以國有財產署而言,除了剛剛所講的,是不是以社會住宅的型態來做包租代管,其實就社會住宅的部分,我們依照住宅法第21條,到108年9月底,我們已經提供住宅主管機關以租用或者是撥用的方式來興辦社會住宅,土地有37處,面積有25公頃多,房地也有10戶,也保留了29處面積14公頃多的土地來供住宅主管機關做社會住宅興建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