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有三個部分,內政部的部分感覺上比較廣,一個是住宅法第19條,第5款、第6款是排除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剛剛委員也有提到第2款或者是第8款其實法律並沒有明文排除,還是受到現有公部門的做法,因為講興辦並沒有說什麼方式興辦,所以是不是有可能在現有的法規基準裡面,還是能夠運用轉租及代管理的方法來興辦,即便我們知道並沒有排除掉政府採購法,這個是很具體的問題,其他的部分都是態度的問題,也就是財政部這邊關於租賃專法的修正,因為我們知道租賃專法也是內政部的租賃市場及發展條例,如果要動的話,財政部希望先有一個明確到底要不要動的想法,財政部才可以配合辦理,我想這一個部分是不是先請內政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