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20萬戶的社會住宅,12萬戶是政府直接興建,8萬戶是民間空屋的方式來辦理,我們在住宅法第19條是有規定可以利用或者是公有建築物及興辦,政府用現有的部分來辦理社會住宅,我們也有一些案例,像高雄市五甲國宅,本來是一個閒置的部分,高雄市政府來承租,整修之後來當作社會住宅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