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因為外交部也有在講說他們會持續檢討這一件事,其實我也剛去泰國,他們現在也有類似我們的電子簽章法,但是有法律跟實際上可以用兩回事,但是總有一天可以用的,等到可以用的時候,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現在似乎沒有達到委員一開始的意旨,我會覺得列部分,這個理由滿充分的,等到駐在國的不管是電子簽章系統或者是郵寄系統變得比較沒有疑慮的話,這樣子回來請外交部更新一下也許比較好,因為當時這一位委員是實際上在駐處跟管處人員的討論結果,如果完全參採的話,也有一點蓋過他們之嫌,所以他們說「部分」,我們還是「部分」,如果大家不反對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