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文件的回應是可以有條件地鬆綁,但不清楚文字上的定義。我們若想要在外面有演出收入是不是可以的?其實是一個灰色地帶,如果被投訴之後,學校可能也不想要續聘,所以我建議要非常明確訂出,一年可以演出售票幾場的戲?可以賣自己的畫嗎?或者周邊產品是可賣或者是不可賣,這一些很細的東西是需要被規範出來,讓所有的人都可以很安心地生存,希望長官們可以慢慢思考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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