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每年均編列預算輔導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審查依據為「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申請作業要點」,並未限制申請團體之種類或屬性;惟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條但書規定,人民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爰有關藝術家、藝術團體之補助,仍請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文化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自訂定之補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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