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講是有經過審議類的程序,最後有共同意見或者是大部分意見的收攏,我們才會進入拘束力程序,如果是一般類的話,因為沒有經過一般類的審議程序會公開,但是公開只是作為討論的基礎,並不是我們現在這樣子,包含會前會跟部會回應的程序,是這個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