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日本提出來我們或許可以參考的部分,也就是在於營運的主體不是只有公司,不是一個交通網路公司,而是加入非營利法人,或許是公益團體法人或者是政府部門,所以用這樣的方式,就可以侷限在地有閒置的車,然後運輸比較不方便,我只是借用平台來做媒合,但是營運的主體還是放在跟政府登記,或者是跟公益團體來登記的方式,這個是補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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