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當年七到十四天的時候,就有對本來法規很熟說中文的人才有義務,其實這個有一點像兒少的狀況,對於需要一定的翻譯、轉譯,脈絡跟這邊不太一樣的人來講,這個是實質剝奪他們的機會,還是可以看到一些意見,但是很容易看到搞錯了,所以後來他們主要爭取的都不是說要納入多少外商或者是什麼代表,主要爭取的是每一個沒有利用變六十天的預告期,這個就差很多,因為六十天可以翻譯、可以來回好幾輪,可以確保聚焦的意思是不同的,並不是處理的能力比我們差,而是中間有一個語言的隔閡,這個是需要用時間來換,所以如果都可以要求到所有實質參與的委員會,他的議程、他的相關資料,就算不是定稿的相關資料,至少可以七天以前、十天以前拿到,六十天以前拿到是最好的,但是不是很抱那個期望的話,是多很多時間,能夠把它轉譯到自己的經驗之後,再轉譯回委員會比較聽得懂的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