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一個但書,就是「對公共利益有必要者得公開之」,像我加入內閣的時候,我的工作條件是:我主持的一切會議,擬稿階段公開,對於公共利益都有必要,不用問了,就是這樣。所以我主持的一切,都可以提早公開,而不是等到最後的意識形成再公開,但是這個並不是常理,所以這個其實也是一個示範,告訴其他的部會說:「你看我這樣做,三年來也沒有發生什麼事,看起來我也活得好好的,所以大家不用那麼怕。」這個是示範的作用,但是如果回到政府資訊公開法,說這個數字還沒有確定,這個想法只是腦力激蕩,所以不公開,這個是非常站得住腳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是這樣子,這個是第一件事。